编者的话 国际贸易中大约有2/3的货物运输是通过海运(主要是集装箱运输)来完成的。前不久,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发布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每年因受国际海事欺诈的影响而蒙受的贸易额损失就达130亿美元。如何避免和杜绝海事欺诈活动成为国际海运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现行贸易秩序存在漏洞 香港一位著名的海商法专家指出,骗子想发财是国际海事欺诈发生的原因之一。在频繁的国际贸易往来中,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欺诈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现行的国际贸易秩序与惯例确实存在一定的漏洞,如国际商会198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1994年实施的新的惯例,即所谓的《国际商会出版物500号》均未能克服信用证的缺点和漏洞。特别是现行国际贸易中大量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造成信用证制度本身存在让不良分子钻空子的漏洞无法有效堵住,这是国际海事欺诈发生的客观原因之一。 信用证是单纯的单证业务,有关各方面所处理的只是单证而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或者买方所指定的人提交表面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无需为单据的真伪承担责任,也不负责买方是否确实收到合同和提单等文件规定的货物。总而言之,万一买方赎单后发现货物没有收到,或者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或者提单是预借、倒签、甚至伪造的,最后只能由买方自行对卖方进行交涉和索赔,与银行无关。可见,信用证在实质上是银行开列的保证付款文件而不是保证交货的文件。因此,对于完全接受和按照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有关信用证的卖方来讲,特别要防止买方伪造信用证,以免丢失货物而收不到货款;如果是买方的话,就要防止卖方伪造提单等单据骗取货款。 交易双方自我警惕才是关键 国际集装箱运输专家们认为,为了防止集装箱运输过程中犯罪活动发生率的上升,从事国际贸易和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事业单位最起码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业务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对诈骗犯罪伎俩的高度警觉,这是防范国际集装箱运输和海事欺诈活动的关键。从事国际贸易工作的业务人员必须有船舶、集装箱运输、提单、海上保险、国际商贸等方面的知识,如果一个业务人员连最起码的常识都不懂,骗子就会有可乘之机。因此,对于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任命和使用必须进行一系列的严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进口商需要对出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要对物权单证的真实性进行查询,查询船方是否签发过提单。通过劳埃德海上信息服务中心查询对方提供的承载船舶资料是否属实,如果实际装船的船名与提单所记录的不符合,就要特别小心行事,提高警觉,因为对方有可能根本没有货物。倘若货船未进港,不要急于赎单,以免对方提单制假,骗取货款。总而言之,进口商尽量用FOB价格(离岸价格)成交,自己安排和负责租船、订舱、验货和监督装货。 此外,应该加强对集装箱货物装箱时的理货和商检工作,要想尽一切办法在集装箱运送到目的地交给收货人之前,确保集装箱内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理货是非常耗费时间和耗费人力的事情,但是严格执行理货制度可以及时发现箱内货物被盗,这对于查对事实真相,及时寻找嫌疑人肯定有极大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