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90至193号
(2015)广海法执字第340至348、361至380号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债权人:金辉强。
债权人:赵爱兵。
债权人:朱家震。
债权人:唐耀武。
债权人:侯伟。
债权人:罗立升。
债权人:张剑旺。
债权人:李文忠。
债权人:王敏。
债权人:林孔雄。
债权人:董民学。
债权人:周敏。
债权人:周立新。
债权人:潘艳岗。
债权人:赵帅。
债权人:刘小龙。
债权人:刘基军。
债权人:韩成亮。
债权人:李王成。
债权人:冯伟鹏。
债权人:杨燕。
债权人:田菲。
债权人:马勇敢。
债权人:于进湖。
债权人:陈清廉。
债权人:任民航。
债权人:王明成。
债权人:武振华。
债权人:黄晗。
以上29名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务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下称建行荔湾支行)申请,对债务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下称蓝海公司)所属“蓝海旭日”、“蓝海联合”、“蓝海扬帆”、“蓝海东风”、“蓝海迎新”、“蓝海前进”、“蓝海阳光”及“蓝海朝阳”轮等八艘船舶进行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债权人建行荔湾支行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本院据此作出执行裁定,将债务人蓝海公司所属“蓝海旭日”轮作价129,803,200元,“蓝海联合”轮作价110,765,600元,“蓝海扬帆”轮作价109,312,000元,“蓝海东风”轮作价102,204,800元,“蓝海迎新”轮作价111,006,400元,“蓝海前进”轮作价110,042,400元,“蓝海阳光”轮作价129,818,400元,“蓝海朝阳”轮作价116,729,600亿元,扣除依法优先于债权人建行荔湾支行受偿的其他债权及诉讼、执行等司法费用、船舶扣押期间的船舶管理费用后为抵债金额,交付债权人建行荔湾支行抵偿(2013)广海法初字第533至5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2013)广海法初字第533至536号民事判决确定债权人建行荔湾支行的债权总额为10.6311亿元及其利息,建行荔湾支行就该债权对以上相关船舶按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建行荔湾支行为此先后向本院提交保证金50,000,000元、27,000,000元,合计77,000,000元,用于先行拔付诉讼、执行等司法费用和清偿依法优先于建行荔湾支行受偿的其他债权。
经查,金辉强、赵爱兵、朱家震、唐耀武、侯伟、罗立升、张剑旺、李文忠、王敏、林孔雄、董民学、周敏、周立新、潘艳岗、赵帅、刘小龙、刘基军、韩成亮、李王成、冯伟鹏、杨燕、田菲、马勇敢、于进湖、陈清廉、任民航、王明成、武振华、黄晗等29名债权人均为“蓝海旭日”轮船员,该29名船员与被拍卖船舶相关的债权对“蓝海旭日”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依法应优先于建行荔湾支行受偿。
根据(2014)广海法终字第210至218、190至209号民事判决,债务人蓝海公司应分别支付船员劳动报酬、债权登记申请费和案件受理费给债权人金辉强22,355元、赵爱兵31,004元、朱家震27,967元、唐耀武27,967元、侯伟4,666元、罗立升27,205元、张剑旺14,975元、李文忠31,004元、王敏26,693元、林孔雄159,935元、董民学43,076元、周敏77,893元、周立新24,951元、潘艳岗61,516元、赵帅31,613元、刘小龙18,723元、刘基军115,366元、韩成亮16,963元、李王成111,678元、冯伟鹏59,631元、杨燕42,002元、田菲7,354元、马勇敢67,888元、于进湖31,004元、陈清廉28,815元、任民航27,967元、王明成27,967元、武振华27,967元、黄晗27,967元。上述各债权人的债权合计1,224,112元应从建行荔湾支行提交的上述保证金中先行拔付。
债务人蓝海公司应负担的(2015)广海法执字第340至348、361至380号案的申请执行费合计15,705.58元,也应从建行荔湾支行提交的上述保证金中先行拔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提交的77,000,000保证金中拨付款项1,224,112元,以支付债权人金辉强22,355元、赵爱兵31,004元、朱家震27,967元、唐耀武27,967元、侯伟4,666元、罗立升27,205元、张剑旺14,975元、李文忠31,004元、王敏26,693元、林孔雄159,935元、董民学43,076元、周敏77,893元、周立新24,951元、潘艳岗61,516元、赵帅31,613元、刘小龙18,723元、刘基军115,366元、韩成亮16,963元、李王成111,678元、冯伟鹏59,631元、杨燕42,002元、田菲7,354元、马勇敢67,888元、于进湖31,004元、陈清廉28,815元、任民航27,967元、王明成27,967元、武振华27,967元、黄晗27,967元;
二、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提交的77,000,000保证金中拨付款项15,705.58元,作为(2015)广海法执字第340至348、361至380号案的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