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54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养。
被执行人:苏堪仲。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石养与被执行人苏堪仲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1、划拨被执行人苏堪仲在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徐闻松园支行帐户内存款6300元。
2、划拨同行帐户内存款54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