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5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炎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炎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广海法初字第910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四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炎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账号内存款600,541.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强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