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郭耀柏。
被执行人:梁带好。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耀柏与被执行人梁带好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向被执行人追讨(2014)广海法初字第419号案的有关执行款项即3700元及有关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广海法初字第41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