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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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郭耀柏。

被执行人:梁带好。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耀柏与被执行人梁带好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向被执行人追讨(2014)广海法初字第419号案的有关执行款项即3700元及有关迟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广海法初字第41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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