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宜城雅新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威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秦某。
被执行人: 广州威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秦某。
申请执行人宜城雅新家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威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威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1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