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远洋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顺天海运集团南京顺道航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远洋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天海运集团南京顺道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后,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广海法执字第251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