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21-8号
申请执行人: 洋浦中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洋浦中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后,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广海法执字第251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