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76-4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名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名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在注册登记地址营业,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