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61-3号
申请执行人: 深圳市俊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等额美元。
助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