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71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被申请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4)茂中法立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委托本院查封被申请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东茂3”和“东茂8”船。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2014)广海法执字第271号办理委托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出租其所有的“东茂3”及“东茂8”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