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6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山市港联海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港联海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广海法执字第269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