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59-5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龙宇燃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阴龙宇燃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蓝海东风”轮等十三艘船舶分别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