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55-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伍金。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金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205-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伍金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