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20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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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68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湛江市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8月4日,上海海事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湛江市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68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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