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52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晶盈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硕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晶盈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硕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685至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8月4日,宁波海事法院委托本院执行。8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硕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5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