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78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肇庆高新区达旺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托执行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71号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肇庆高新区达旺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顺达油001”号供油船。
二、责令被执行人肇庆高新区达旺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