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飞亚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飞亚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

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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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87-5

申请执行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宁波飞亚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深圳飞亚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飞亚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飞亚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民四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飞亚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飞亚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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