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97-11号
申请执行人:谢丽娟。
被执行人:陈汉其。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丽娟与被执行人陈汉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人谢丽娟本案的执行情况后,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广海法执字第197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