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丽娟与被执行人陈汉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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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97-11号

申请执行人:谢丽娟

被执行人:陈汉其。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丽娟与被执行人陈汉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人谢丽娟本案的执行情况后,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广海法执字第197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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