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32-2号
申请执行人:美商纵横国际货代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良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良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深圳市良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良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账号内的存款 104566.97元。划拨后解除对上述账号的冻结。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