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65-6号
申请执行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东莞市昭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昭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东莞市昭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继续履行(2013)广海法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偿付义务,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广海法执字第265号案的本次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