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02-6号
申请执行人:彭振南。
被执行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振南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广海法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拍卖,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10月20日先后将参与分配函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由该法院一并予以分配。此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