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94-11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培庆。
关于申请执行人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培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培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833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中划拨存款人民币2,468元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经查询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饶平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