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86-15号
申请执行人: 罗锋声。
被执行人: 洪丙。
申请执行人罗锋声与被执行人洪丙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3)广海法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洪丙所有的“粤雷渔05309”轮。2014年10月15日,本院对停泊于湛江雷州市乌石港的“粤雷渔05309”轮进行公开拍卖,但因无人登记而流拍。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罗锋声向本院申请,愿意以船舶评估价将“粤雷渔05309”轮以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解除对被执行人洪丙所有的“粤雷渔05309”轮的扣押;
二、将被执行人洪丙所有的“粤雷渔05309”轮作价362,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罗锋声抵偿其债务,船舶归申请执行人罗锋声所有;
三、申请执行人罗锋声可持本裁定书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