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28-8号
申请执行人:张贻巧。
委托代理人: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凯祺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张贻巧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凯祺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24日,厦门海事法院委托本院执行。7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凯祺利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28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