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18、2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杨雄。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雄、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08)广海法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94,2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从被执行人杨雄的银行帐户中划拨存款人民币31,129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属 “南桂机035”轮,该轮拍卖款需要等待相关案件作出审判结果并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并进行债权分配。该相关案件为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雄、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目前第二审程序尚未审结。除此之外,经查询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函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18、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伯 强
审 判 员 邓 锦 彪
审 判 员 耿 俊 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