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36-243号
债权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山市宏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债权人:邓永括。
债权人:陈树堂。
债权人:陈祥红。
债权人:汪祝峰。
债权人:杨治远。
债权人:葛红军。
债务人:南京长河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经债权人叶少龙申请,广州海事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扣押了债务人南京长河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海航工658”轮、“宁航工208”轮,并进行公开拍卖。其中,“海航工658”轮拍卖所得价款980,000元,“宁航工208”轮拍卖所得价款390,000元。债务人南京长河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有关债权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宏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邓永括、陈树堂、陈祥红、汪祝峰、杨志远、葛红军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以上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
根据(2013)广海法登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债务人南京长河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债权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383,500元。
根据(2014)广海法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南京长河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中山市宏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对“宁航工208”轮的船舶修理费用169,376元。
根据(2014)广海法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南京长河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债权人陈树堂借款1,080,000元。
根据(2014)广海法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南京长河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债权人陈祥红借款1,250,000元。
根据(2014)广海法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南京长河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邓永括劳务报酬120,000元。
根据(2014)广海法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南京长河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汪祝峰劳务报酬90,000元。
根据(2014)广海法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南京长河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杨治远劳务报酬64,000元。
根据(2014)广海法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南京长河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葛红军劳务报酬45,000元。
以上各债权总额合计4,201,876元。
因保存、拍卖船舶和相关债权诉讼发生费用如下:
“海航工658”轮评估拍卖过程中,发生公告费11,325元,船舶检验费11,803元,船舶评估费8,344元,拍卖佣金及聘请费用50,000元,共计81,472元。
“宁航工208”轮评估拍卖过程中,发生公告费11,325元,船舶检验费4,697元,船舶评估费3,321元,拍卖佣金及聘请费用20,500元,共计39,843元。
相关债权诉讼费用和申请执行费为84,004元。其中,61,640元依据相关判决判项在“海航工658”轮拍卖款项中优先清偿;22,364元依据相关判决判项在“宁航工208”轮拍卖款项中优先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航工658”轮拍卖所得价款980,000元,扣除以上保存、拍卖船舶发生费用、诉讼费用143,112元后,余款836,888元可供债权人分配。“宁航工208”轮拍卖所得价款390,000元,扣除以上保存、拍卖船舶发生费用、诉讼费用62,207元后,余款327,793元可供债权人分配。
经广州海事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以上债权人达成以下债权分配协议:
一、分配给债权人中山市宏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69,376元;
二、分配给债权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8,417元;
三、分配给债权人陈树堂 320,253元;
四、分配给债权人陈祥红371,135元;
五、分配给债权人邓永括60,000元;
六、分配给债权人汪祝峰45,000元;
七、分配给债权人杨治远30,000元;
八、分配给债权人葛红军20,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债权人确认的债权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海航工658”轮、“宁航工208”轮拍卖所得价款按该方案分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O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