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颂荣与被执行人黄美根、关运金船舶共有纠纷案

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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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08-6

申请执行人:陈颂荣。

被执行人:黄美根。

被执行人:关运金。

申请执行人陈颂荣与被执行人黄美根、关运金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 (2014)广海法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关运金未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0614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关运金、黄美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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