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08-6号
申请执行人:陈颂荣。
被执行人:黄美根。
被执行人:关运金。
申请执行人陈颂荣与被执行人黄美根、关运金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 (2014)广海法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关运金未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061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关运金、黄美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