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华水水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同纠纷案

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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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96-5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华水水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华水水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华水水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2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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