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48-7号
申请执行人:叶伟明。
被执行人:陈耀棠。
关于申请执行人叶伟明与被执行人陈耀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广海法执字第48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