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47-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关于深圳市万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7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4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广海法执字第47号案的本次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