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26-227号
申请执行人:何尧佳。
申请执行人:陈奀仔。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新粤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何培添。
被执行人:刘杰昌。
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4至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杰昌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并可以处置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26和227号案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