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尧佳、陈奀仔、惠州市新粤运输有限公司、何培添与被执行人刘杰昌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

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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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26-227号

申请执行人:何尧佳。

申请执行人:陈奀仔。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新粤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何培添。

被执行人:刘杰昌。

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4至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杰昌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并可以处置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26和227号案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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