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79号
申请执行人:劳雷尔航运(毛里求斯)有限公司(Laurel Navigation (Mauritus) LTD)。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安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2013) 广海法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安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179号案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