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满华海洋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4)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委托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东莞工0811号”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东莞工0811号”船舶办理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属变更手续。
二、保全期限为1年。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