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1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赢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京裁字第0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账号内的存款44696.85元。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