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11-6号
申请执行人:简伟汉。
被执行人:欧科。
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简伟汉与被执行人欧科、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委托本院执行扣押、拍卖被执行人佛山市金轮船务货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粤金轮368”轮、“粤金轮928”轮、“粤金轮968”轮、“粤金轮898”轮、“粤金轮988”轮、“粤金轮838”轮、“粤金轮908”轮、“粤金轮938”轮、“粤金轮998”轮共九艘船舶。2014年7月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2014)广海法执字第211-3号通知书,责令申请执行人简伟汉于2014年7月13日前书面提供目前船舶停泊位置。逾期不提交,我院根据相关法律对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事项予以结案。7月15日,本院依法向佛山海事局送达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11-4号执行裁定和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1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7月23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询问笔录。7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本案暂作中止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对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委托上述共九艘船舶扣押、评估和拍卖用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