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龙善环保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奇若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龙善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奇若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深仲裁字第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龙善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委托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湛中法执字第29号之二《函》,通知本院暂中止办理委托事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4)广海法执字第188号用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