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维朔丰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Gillenman LogisticsCo.,Lt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常务董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维朔丰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