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用明、陈凤玲、陈国傣、杨彩姐、杨太婉、杨观掌、杨太全、杨得等八人与被执行人林元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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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10-10号

申请执行人:陈用明、陈凤玲、陈国傣、杨彩姐、杨太婉、杨观掌、杨太全、杨得等八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蠃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元海。

申请执行人陈用明、陈凤玲、陈国傣、杨彩姐、杨太婉、杨观掌、杨太全、杨得等八人与被执行人林元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8号及本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林元海部份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110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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