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10-10号
申请执行人:陈用明、陈凤玲、陈国傣、杨彩姐、杨太婉、杨观掌、杨太全、杨得等八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蠃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元海。
申请执行人陈用明、陈凤玲、陈国傣、杨彩姐、杨太婉、杨观掌、杨太全、杨得等八人与被执行人林元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8号及本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林元海部份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110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