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3-6号
申请执行人: 湛江港石化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开发区建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湛江港石化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湛江港码头)与被执行人湛江开发区建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湛江建业公司)、黑龙江建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黑龙江建业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湛江建业公司、黑龙江建业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湛江港码头收到被执行人湛江建业公司原储存在申请执行人湛江港码头2、3、6号油罐油品的拍卖成交款2043639.4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湛江建业分司、黑龙江建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4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湛江港码头申请中止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 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