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98-7号
申请执行人:琼海东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富航船务有限公司。
海口海事法院(2013)琼海法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富航船务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广州市富航船务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富航船务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大沙支行账号内的存款39231元。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