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书向其支付代理费用及利息等计282,019.82元。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表示系其真实的意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