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书向其支付港口作业、堆存、包干费和港口建设费、保全申请费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等总计5,304,021.00元。本院立本案受理执行。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实现300,000.00元。2014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暂缓执行申请称,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请求暂缓对被执行人尚未支付部分债务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表示系其真实的意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76号案的本次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伯 强
审 判 员 邓 锦 彪
审 判 员 耿 俊 宏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唯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