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0、21号
申请执行人:敦豪散货和项目运输(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帐号内的存款1296320.35元。
执 行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