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13-9号
申请执行人: 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深圳市硕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硕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3月20日,宁波海事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硕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113号案本次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