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普陀油脂运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
本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港区支行,帐号内的存款1195元。
执行员 耿俊宏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