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普陀油脂运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
本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伯强
审判员 邓锦彪
审判员 耿俊宏
二O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