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舟山普陀油脂运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海上货物合同纠纷案

20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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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普陀油脂运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

本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伯强

审判员      邓锦彪

审判员      耿俊宏

 

 

二O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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