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广海法执字第40-18号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杨铁军。
债权人(参与分配人):广州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人(参与分配人):广州市华信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债务人(被执行人):广州乐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3)广海法执字第40号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07)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拍卖了债务人(被执行人)广州乐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广花公路乐鸣一街55号首层101、102、105、铺位一、铺位二,广花公路乐鸣一街57号首层101、102、铺位一、铺位二,广花公路乐鸣二街56号首层101、102、103、104、105、铺位一、铺位二,广花公路乐鸣二街58号首层101、102、铺位一、铺位二房屋,共得拍卖款10,265,9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8,273.00元、房产评估费120,0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杨铁军预付)应从上述拍卖款中扣除。故本案可供分配拍卖款总额为10,087,627.00元。
经本院查明,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杨铁军债权共计6,957,161.52元。债权人(参与分配人)广州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2011)广海法执字第165-168号案中对债务人(被执行人)广州乐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共计80,970,000.00元(执行依据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初字第547、548、549、550号《民事调解书》)。债权人(参与分配人)广州市华信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白云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依据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债权为:本金3,935,134.08元及利息、受理费382,800.00元、申请执行费61,485.00元。上述债权同为一般债权性质。
2014年3月11日,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杨铁军、债权人(参与分配人)广州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参与分配人)广州市华信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执行分配协议书》,达成以下财产分配方案:从拍卖款10,265,900.00元中,扣除申请执行费58,273.00元后,分配给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杨铁军6,957,161.52元(含退还其预付的房产评估费120,000.00元);分配给债权人(参与分配人)广州市华信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250,465.48元;债权人(参与分配人)广州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不从本次拍卖款中分配任何金额。本院据此作出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各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各债权人、债务人对财产分配方案均未提出异议,应予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杨铁军受偿6,957,161.52元(含退还其预付的房产评估费120,000.00元);
二、债权人(参与分配人)广州市华信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受偿3,250,465.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伯 强
审 判 员 邓 锦 彪
审 判 员 耿 俊 宏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梅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