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广海法执字第40-3号
申请执行人:杨铁军。
被执行人:广州乐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乐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铁军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广州乐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广花公路乐鸣一街55号首层101、102、105、铺位一、铺位二,广花公路乐鸣一街57号首层101、102、铺位一、铺位二,广花公路乐鸣二街56号首层101、102、103、104、105、铺位一、铺位二,广花公路乐鸣二街58号首层101、102、铺位一、铺位二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广州乐得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广花公路乐鸣一街55号首层101、102、105、铺位一、铺位二,广花公路乐鸣一街57号首层101、102、铺位一、铺位二,广花公路乐鸣二街56号首层101、102、103、104、105、铺位一、铺位二,广花公路乐鸣二街58号首层101、102、铺位一、铺位二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杜 伯 强
审 判 员 邓 锦 彪
审 判 员 耿 俊 宏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梅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