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陈符生。
申请执行人:陈月连。
申请执行人:陈燕王。
被执行人:陈妃陆。
被执行人:邓挥。
被执行人:邓荣。
被执行人:邓成武。
原告陈符生、陈月连、陈燕王为与被告陈妃陆、邓挥、邓荣、邓成武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支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陈符生、陈月连、陈燕王给付执行款共169572.2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4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召集申请执行人与雷州渔政大队协调,申请执行人收到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补偿款64000元。本院认为,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